原告郝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个体户,现住(略)。
被告郝某乙,又名郝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乡人,个体户,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某甲诉被告郝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艳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份,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后原告用钱,经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推托,至今未偿还。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
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郝某乙于2011年5月6日前给付原告郝某甲借款x元。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郝某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艳芳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王会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