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神木县电力局职工,现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个体户,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艳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0年5月,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2010年11月,被告向原告偿还了部分款项,下欠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
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刘某于2011年3月21日前给付原告高某借款x元,逾期利息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艳芳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会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