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家住(略),系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搅拌事业部电气装配工。2010年9月2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g_,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董g_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9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趁中交西安筑路有限公司下班后电气车间无人之机,用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车间中心控制室钥匙打开门后,在中心控制室截取了约5米待安装的123²铜芯单芯电缆缠于腰间并用上衣遮盖;又用事先准备好的冬季工作服上衣包裹一整卷(长度100米)2.3²单芯软铜线,出车间后准备离开厂区时被该公司保卫处工作人员查获。
又查明,被告人王某自2010年7月上旬至上述案发前,多次趁下班后车间晚上无人之机进入车间中心控制室,采取腰缠、工作服包裹、工作服口袋夹带等方式盗窃待安装的电线电缆,并藏匿于其宿舍内伺机变卖,案发后被查获。其中13²的电线6米、53²的电线58米、33²的电线66米、23²的电线150米、13²的电线140米、13²的电线190米、3²的电线200米、3²的电线300米、2.3²的电线400米、1.3²的电线200米、0.73²的电线300米、紫铜接线排X某斤。经高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X某、X某、X某X、X某X、X某X某证言,书证被盗单位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案件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董g_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所盗物品已全部返还被害单位,希望法庭能从轻或减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被盗物品已追回,庭后委托其家属积极缴纳了罚金,对辩护人请求从轻之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凡
代理审判员吴凯
代理审判员商文博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赵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