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X镇人,个体户,现住(略)。
被告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住址:神木县X村。
法定代表人方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艳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1年1月19日2时30分,原告驾驶陕x东风自卸车在被告路段行驶时,因被告将废水排在路面结冰,致原告的车辆与前面所停某陕x号自卸车、冀x\\485H半挂车三车连环相撞。该交通事故致原告与陕x自卸车司机受伤、肇事车辆受损,又致路前面的四位村民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给四位村民赔偿x元;原告所驾驶的陕x车支出修理费x元,停某2530元(其中包括:交警队停某厂2170元、修理厂停某厂360元),施救费4300元,原告住院花费医疗费5868.6元;造成原告停某误工损失x元(55天×2200元/天),同时产生护理费415元,伙食补助费150元。原告给车号为陕x车赔偿:医疗费4840元、修车费x元、2620元、4300元、停某误工费x元,以上共计x.6元。原告认为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被告于事发当日向道路X排水所致。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6元。被告辩称:路面结冰只是肇事的原因之一,发生肇事也是原告行驶中观察不周所致,原告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原告已支出的直接损失可以全额支付,而原告的误工损失必须根据双方某责任比例由被告承担50%,其余50%由原告自行承担。另外对陕x车辆的停某损失被告不予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刘某车辆损失费、停某、施救费、吊车费、误工费等共计x元。
二、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某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某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艳芳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会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