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无业,住临武县X组。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略),现暂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原告黄XX与被告蒋某相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9月24日原、被告双方在湖南省临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9年4月24日婚生男孩蒋某烨。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原告不满被告打她,导致原、被告夫妻矛盾,故酿成此次纠纷。
同时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X与被告蒋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蒋某烨随被告蒋某共同生活,原告黄XX不承担婚生男孩蒋某烨的抚养费。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小明
审判员周崇高
审判员谢萍瑛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