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神木县X镇X村X组X号。
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X组X号。
原告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X组X号。
原告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
被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北天天见汽车装潢店。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魏某梅,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居民。
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审理。
在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魏某赔偿原告张某乙、张某丙、方某、张某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此款于2011年4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15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某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某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尚明朗
审判员张某
人民陪审员张某春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