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至县经贸局。
被执行人:金某甲。
被执行人:金某乙。
申请人周至县经贸局与被执行人金某甲、金某乙因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2009)周民初字第X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金某甲自觉履行完结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2009)周民初字第X号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武文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