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X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营销部。
法定代表人陈X平,系该营销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奇,该单位员工。
贾X英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90元,执行费1572元,共计x.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营销部已主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款x.90元,且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樊长远
审判员王彬彬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赫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