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上诉人杜某因与被上诉人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杜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