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市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薛某
被执行人薛某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薛某、李某、薛某擅自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外共用走道上安装防盗门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外共用走道上安装的防盗门;二、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元。申请执行人上海市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上海市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薛某、李某、薛某未自觉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的第(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缪红娟
审判员盛炯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