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
被告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李炳
书记员朱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