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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府谷县人,文盲,住(略)。2007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2011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2010)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4日晚12时许,被告人郝某与其情人杨某在府谷县凤漪宾馆住宿时,郝某趁杨某熟睡时从其手提包内取出家中钥匙,后租车窜至府谷县X镇杨某家中,盗窃柜内现金5300元整。2011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郝某与杨某在府谷县凤漪宾馆X房间住宿时,郝某趁杨某熟睡时盗窃杨某钱包内现金2000元整。2011年3月末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郝某与杨某在府谷县国贸宾馆住宿时,被告人郝某趁杨某熟睡时盗窃杨某钱包内现金1000元整。基于上述,认为被告人郝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并同时提交了失主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郝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指控自己于2011年4月14日盗窃杨某5300元是事实。其余的不是事实,是自己向被害人借的钱。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末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郝某与其情人杨某在府谷县国贸宾馆登记住宿时,被告人郝某趁杨某熟睡之机盗窃其钱包内现金1000元挥霍。2011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郝某与杨某在府谷县凤漪宾馆X房间住宿,趁杨某熟睡时盗窃其钱包内现金2000元挥霍。2011年4月14日,被告人郝某与杨某在府谷县凤漪宾馆登记住宿。晚12时许,被告人郝某趁杨某熟睡时从其手提包内取出其家中钥匙,后租车窜至府谷县X镇杨某家中,盗窃柜内现金5300元。后挥霍25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郝某扣押赃款2800元,其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5500元。被害人杨某向司法机关递交谅解书,要求对被告人郝某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递交证明材料说明被告人郝某妻子身体残疾,又身怀有孕,家庭情况特殊,建议对其从宽处理。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杨某陈述,自己和郝某是情人关系。2011年4月14日晚8时许,自己领着儿子与郝某在府谷县凤漪宾馆开房住宿。晚上12点多,自己正在睡觉时,郝某说他要出去一趟,大约1点多,他回来了。次日早上8点多,自己领着儿子回家后,发现家里柜子内的1万元少了5300元,怀疑是郝某偷走了。2011年3月份,郝某和自己住在国贸宾馆时,偷了自己1000元。4月10日,自己和他住宿在凤漪宾馆时,被他偷了2000元。

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破案后,侦查人员向被告人郝某扣押其盗窃所得赃款2800元。

3、附卷的领条证明,破案后,被告人郝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的5500元及扣押的赃款2800元全部被被害人杨某领回。

4、被告人虽当庭否认自己于2011年3月盗窃被害人杨某1000元,于2011年4月10日盗窃被害人杨某2000元。但其在侦查机关五次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内容一致。

5、府谷县人民法院(2007)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郝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30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交纳。

6、被害人杨某向司法机关递交的谅解书证明,自己考虑到与郝某的特殊关系以及赃款全部退赔,要求对被告人郝某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递交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郝某妻子身体残疾,又身怀有孕,家庭情况特殊,建议对其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其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郝某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特殊,其盗窃行为区别于其他流窜盗窃作案行为,且所盗窃财物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其家庭情况特殊,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永贤

审判员王娜

审判员杜奇云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刘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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