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药某亮与被执行人刘红卫、刘东升合伙投资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药某亮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红卫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晓林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