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均与被执行人杨建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均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8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建斌将1780元交于本院,现申请执行人吴某均已将1780元领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