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某刚与被执行人刘晓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某刚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晓鹏已将本案执行标的3000元交付本院,申请执行人韩某刚现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张兴辉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