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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业、住(略)。

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我和被告1987年结婚,婚后生一子一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两人性格、脾气及生活方式都相差很远,现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以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己承担。

被告刘某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7年12月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X年X月X日生男孩XX,X年X月X日生女孩XX,已出嫁。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2011年6月原告起诉离婚后,因被告无有下落,本院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被告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为事实婚姻关系,且生有两个孩子。但夫妻感情不合,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均证明夫妻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生孩子已成年。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未到庭,本案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穆邦文

审判员张辉

代理审判员任志超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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