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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被告雷某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民,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退休律师,住XXX。

被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村民,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杨某与被告雷某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09年4月,其为被告修建民房,面积约为330平方米,2009年8月完工,双方结算后,被告仍欠其3.3万元建房款未付。经协商,其同意被告将所建房屋出租后,给付其3万元即可,被告遂于2010年2月7日亲笔出具欠条一份。2010年10月,被告将房屋出租后,其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其欠款3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2月7日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雷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原、被告经介绍认识后,双方协商由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修建三层民房,面积约为330平方米,并约定每平方米价格为360元。2009年8月,民房工程竣工后,双方就给付建房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3.3万元建房款未给付原告。经协商,双方约定待被告将房屋出租后,给付原告3万元即可,被告遂于2010年2月7日书写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房款叁万元正(x元)雷某2010年2月7日。”2010年10月,被告将所建房屋出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未给付,原告遂诉至本院形成诉讼。案件审理中,原告放弃了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能。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同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农村建房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之间在建房工程款结算后形成的债务,该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持欠条起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法可以确认欠款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建房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建房欠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雷某承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建安

代理审判员孙勇安

代理审判员汶辉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徐飞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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