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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刘某、原审被告许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峰,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69年12月X号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许某,男,成年,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峰,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丁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许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峰,原审被告许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峰,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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