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峰,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69年12月X号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许某,男,成年,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峰,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丁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许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峰,原审被告许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峰,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