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XX起,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屈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屈某与被告屈某、XX村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屈某诉称,原告系第二被告的会计。2010年11月27日下午,原告在村委会办公室被屈某殴打后,致多处骨折,现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x.89元(截止2011年4月2日)。
本院在送达传票过程中发现被告屈某现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被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屈某的打架行为正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因屈某的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要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原告未预交纳,现予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亚齐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