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慕某丙与被告未央区X村民委员会、被告未央区X村第一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慕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街X村X村民,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法定代理人慕某丁,女,汉族,职业、住(略),系原告之母。

被告未央区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焦某,主任。

被告未央区X村X组。

负责人杨某,组长。

原告慕某丙与被告未央区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X村X街X村X组(以下简称第一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慕某丙的法定代理人慕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村X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慕某丙诉称,2003年5月13日,原告随母落户于被告村X村民。2009年2月,被告一组给每位村民分配1万元土地补偿款,独生子女按分配款的30%增加,不料被告只给原告分配5000元,2010年12月,被告村X村民分配7000元土地补偿款,独生子女按分配款的30%增加,但未给原告分配分文。原告系独生子女,两次应分得土地补偿款共计为x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x元。

二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母亲系被告村X村民,2002年9月2日与城市居民结婚。2003年5月13日原告出生后,即随母亲落户于被告村组。2009年7月,被告村X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1万元,村组拒绝给原告分配。经诉讼,本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款5千元,该款项现已执行清结。2010年12月,被告村X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7千元,独生子女按分配款的30%增加,仍拒绝给原告分配,原告遂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2010年12月的土地收益分配款7千元及独生子女增加的30%,共计9100元。被告村X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焦某村X组的公告、本院(2009)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因出生而落户于被告村X组的村民资格,理应享受同等的村民待遇,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作为嫁城女的未成年子女,集体经济收益并非其生活所需的唯一来源,故其具体分配数额按照人均数额的50%较为适宜。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其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未央区X村X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慕某丙2010年12月的土地收益分配款4550元。

二、被告未央区X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负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建安

代理审判员汶辉

代理审判员孙勇安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