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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蒋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路X号,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蒋某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62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7.7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蒋某,蒋某收到案款7.7万元后,表示余款5832.62元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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