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袁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谷敏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