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查,某某名称变更。后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案款x.47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x.3元,利息29.1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张奕鹏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