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队×号。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村X组。
代表人×××,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后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x元扣划至本院,本院已将执行标的x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x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雷翕萍
执行员张奕鹏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栗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