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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福建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福建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X村×号。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楼。

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杨波

执行员张奕鹏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栗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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