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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梁X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梁X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张X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梁X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4日作出(2010)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x.6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对其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履行其应履行的案件款x.66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对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王彬彬

审判员樊长远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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