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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某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

法定代理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

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

原告黄某诉某告李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澍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自己现随其父黄某生活。由于今年来物价上涨,导致其生活费用增加。现诉某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200元。

被告辩某,我不同意增加抚养费,因为给孩子钱,也花不到孩子身上。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系被告李XX之女。2008年经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XX自2008年7月起,每月给付黄某抚育费200元,至黄某独立生活时止”。黄某现就读于X中学初中三年级,随其父黄X共同生活。其父黄X月收入1800元,其母李XX月收入1000至2000元。原告于2011年7月11日诉某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200元。因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2008)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随其父共同生活,其母有支付相应抚养费的义务。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加之近年来物价连续上涨,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某请求应予支持。本院结合原告现状及被告收入情况,以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500元抚养费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XX自2011年8月起每月给付黄某抚养费500元,至黄某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另50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澍然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袁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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