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阳光大道南段。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某,男,195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2010)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某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国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