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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与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建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5-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一初字第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住所:青岛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司法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东营分公司副经理。住(略)。

被告: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建湖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室主任。

被告:盐城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江苏省建湖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盐城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建湖县冠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X栋X室。

被告:建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诉被告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建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因资金困难,无力交纳鉴定费用,致使其诉讼请求的具体数额不能确定,而于200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95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刘某海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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