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镇X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镇X村民。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4年6月4日递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纪洪广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