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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4-06-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四终字第6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镇X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镇X村民。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4年6月4日递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纪洪广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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