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舍某。
被执行人张×。
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案件款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已将案件款交付本院,现申请人已领取。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