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某。
被执行人孟某×。
申请执行人孟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某×给付土地租金15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5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某×已将案款1550元交付本院,现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孟某。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郭照旗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周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