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支付案件款3443.64元、诉讼费11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主动将案款缴至法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马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吴波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