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康利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康利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康利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某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x.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杜某于2011年7月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西安康利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