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X芹,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符X杰,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曙光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X,经理。
贾X芹申请执行陕西曙光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曙光运输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案件款26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且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樊长远
审判员王彬彬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赫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