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
被告付某。
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4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叫付某,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为此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钟某与被告付某离婚;
二、婚生女付某由原告钟某抚养,由原告钟某负担孩子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斐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