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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诉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邱福温,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诉被告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福温,被告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秦某诉称,1992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订婚,1992年11月28日举行婚礼。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子女。但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酒后闹事。2010年10月25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表示痛改前非。原告为了孩子申请撤诉,但事后被告仍不悔改。现在原、被告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因此诉状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的两个儿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丙辩称,原告诉称的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子。

经审理查明,1992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1月28日(阴历)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于1993年2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于1994年10月3日(阴历)生育一女张某丙莹,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张某丙兆,现均随被告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10月25日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与2010年11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后双方又发生矛盾,原告秦某于2011年6月1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也生育了两个子女,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导致原告连续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女,鉴于原、被告有两个子女,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由女方抚养女孩,男方抚养男孩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丙离婚。

二、婚生女张某丙莹由原告秦某抚养,被告张某丙承担抚养费1047元。

三、婚生子张某丙兆由被告张某丙抚养,原告秦某承担抚养费x元。

上述二、三项双方相互折抵原告秦某支付被告张某丙抚养费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某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仝绪鹏

审判员曹修伟

审判员黄永林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武亚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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