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何某,男,汉族,住(略),农民。
原告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某于2011年7月1日以其与被告何某经亲朋好友劝说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某承担。
审判员胡盛刚
二O一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