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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诉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章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何某,男,汉族,住(略),农民。

原告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某于2011年7月1日以其与被告何某经亲朋好友劝说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某承担。

审判员胡盛刚

二O一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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