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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葫芦岛市国家安全局与被申请人辽宁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被申请人葫芦岛市三环大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案外人):葫芦岛市国家安全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辽宁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沈阳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葫芦岛市三环大酒店。住所地,葫芦岛市X区X路X号。

案外人葫芦岛市国家安全局因辽宁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葫芦岛市三环大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沈中民(3)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辽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辽立一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葫芦岛市国家安全局于2011年7月4日以已与被申诉人辽宁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葫芦岛市国家安全局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另外,因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判决也无需恢复执行,终结终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洪源

代理审判员王颖姝

代理审判员张广军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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