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孟庙德,洋县X镇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案由:身体健康权纠纷。
原告黎某与被告王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某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保整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