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谢某依据生效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按照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刘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某借款x元及利息x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99元,保全费1055元。被执行人刘某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280元。以上共计x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某、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某、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王同文
代理审判员张丹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满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