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谢某申请执行刘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谢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谢某依据生效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按照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刘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某借款x元及利息x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99元,保全费1055元。被执行人刘某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280元。以上共计x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某、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某、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王同文

代理审判员张丹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满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