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田X。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田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接到本院执行通知后,向本院承诺履行法律义务,但并未履行。被执行人田X之母周焕珍于2011年4月14日自愿代被执行人田X向本院缴纳案款15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本院已将1500元执行款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2010年6月至2010年10月抚养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