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XX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XX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案款x元及执行费3610元。本院已将案款返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内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闫伟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