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丙,男
被告朱某丁,男
被告朱某戊,男
被告朱某己,男
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受理原告朱某丙与被告朱某丁、朱某戊、朱某己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丙于2011年11月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丙撤回起诉。
审判员朱某贤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