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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城永强铝合金门窗厂与西安雁塔建材商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岳家寨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城永强铝合金门窗厂。

被执行人西安雁塔建材商城。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岳家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岳家寨村委会)。

本院在执行西安新城永强铝合金门窗厂与西安雁塔建材商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04)雁民执裁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岳家寨村委会为被执行人,并以(2010)雁执恢字第43、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该村委会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略)元,该村委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岳家寨村委会称,一、西安雁塔建材商城虽然名义上是异议人开办,但实际是王宏喜个人行为,异议人未实际出资,亦从未收取任何利益,更未进行任何处分,西安雁塔建材商城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应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行使民事权利;二、在陕西古城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分公司、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社诉西安雁塔建材商城及岳家寨村委会工程款两案中,(2003)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2003)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均驳回原告要求岳家寨村委会承担责任的诉求。且亦经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2004)雁民执裁字第X号裁定推翻上级法院判决,显然违法。三、法院的执行措施给岳家寨村委会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全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2004)雁民执裁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并返还已划拨异议人的款项。

经审查查明,一、岳家寨村委会于1996年12月19日向工商部门申请开办西安雁塔建材商城,建筑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自有资金660万元,集资200万元,贷款500万元,财政拨款140万元,经工商部门批准于1997年5月正式营业,发给市X村委会并未实际出资。二、(2003)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X区辛家坡信用合作社诉岳家寨村委会、西安雁塔建材商城工程款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西安雁塔建材商城向原告偿还借款(略)元及利息(略)元,驳回原告西安市X区辛家坡信用合作社其余诉讼请求。(2003)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古城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分公司诉岳家寨村委会、西安雁塔建材商城工程款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西安雁塔建材商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略).81元及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岳家寨村委会承担责任的要求。

本院认为,岳家寨村委会作为西安雁塔建材商城的开办单位未按照开办时的登记申请实际出资,其行为已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的开办单位投入注册资金不实的情形。异议人提出的(2003)雁民二初字第X号、X号民事判决书的问题,首先这两份判决不是本案执行依据,程序上不能直接影响本案的执行;其次这两案在判决时还不能确认雁塔建材商城无财产清偿债务,现在的情况是雁塔建材商城无财产清偿债务,本案中追加岳家寨村委会依据的事实和该两案判决时的情况并不相同。因此,(2004)雁民执裁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岳家寨村委会为被执行人并无错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并无不妥,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岳家寨村民委员会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赵斌昌

审判员李玉生

代理审判员杨李华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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