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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诉陕西省定边县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所道路强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定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个体出租司机。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陕西省定边县X路交通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X号。

原告宋某诉被告陕西省定边县X路交通运输管理所道路强制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1年4月12日以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旭辉

审判员黄岐洋

审判员胡朋芹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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