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X。
被执行人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X,经理。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吕X与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将经济补偿金x元、诉讼费10元,合计人民币x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吕X,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安学
审判员王立军
审判员温育东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常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