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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吕X。

被执行人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X,经理。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吕X与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将经济补偿金x元、诉讼费10元,合计人民币x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吕X,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安学

审判员王立军

审判员温育东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常皓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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