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10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郑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陕x号桑塔纳轿车载乘X某X(系被告人张某之妻)、X某X(系被告人张某妻兄)、X某X(系被告人张某妻弟)、XX(系被告人张某之子)沿西铜东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X某弯道右转弯过程中,逆行驶入车道,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准备左转弯的X某X某驶的桂x(临)解放自卸货车相撞,致X某X、X某X某场死亡;被告人张某与X某X、XX某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X某X某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X某X某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公安交警支队未央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X某X某事故次要责任。X某X、X某X、X某X、XX某事故责任。
另查明,关于民事部分赔偿,X某X、XX、X某X某X某X某亲属均表示不在本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建议对张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照某、现场示意图、被害人X某X、X某的陈述、证人X某X某证言、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车辆技术鉴定书、法医学鉴定书、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张某表示自愿认罪,被害人均系其亲属,被告人的亲属对其已表示谅解,故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宗晓嵘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施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