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村。
被告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村。
原告姜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某: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农历2月8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2006年11月20日在X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时原告姜XX陪嫁物有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件、皮箱一对、饮水机一台、被子两块。婚后于X年X月X日生长女刘XX。共同财产有双人床一张、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后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诉来本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姜XX与被告刘XX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长女刘XX由被告刘XX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刘XX负担。
三、原告姜XX随时可以探视刘XX,被告刘XX不得阻挡并应给予方便,但原告姜XX不得将刘宇蝶带出探视场所。
四、夫妻共同财产双人床一张归被告刘XX所有。
五、原告姜XX的陪嫁物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件、皮箱一对、饮水机一台、被子两块归被告刘XX所有。
六、原告姜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文亮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姜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