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孙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邓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X区。
本院在执行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某买卖合同纠纷的西安市公证处(2011)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某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x元,迟延利息4190元,违约金x元,执行费958元,共计x元。执行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x元,并扣押了被执行人邓某提供的陕x号《力神》牌旧自卸车一辆(该车无行驶证、无电瓶)。经协商,再由该车辆的共有人梅桂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x元,共计x元(含执行费在内),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剩余款项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x元(含执行费在内),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公证处(2010)西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2011)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虎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海珊